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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分享的亲办案件,讲的就是一例上颈椎#颈椎#高风险手术,因医院术后对病人病情观察及检查不足,处置不及时,致患者成一级伤残,进而承担高额损害赔偿的纠纷。

年11月21日,刘某因“颈咽部疼痛伴活动障碍3月,加重1月”到A医院就诊治疗,入院初步诊断:1、颈椎结核?不全瘫。

年11月27日,医院为刘某行“CT引导下颈椎脓肿穿刺置管引流术”;年11月30日,医院再次为刘某行“CT引导下颈椎脓肿穿刺置管引流术”;年1月22日,行“颈椎前路椎管减压术、颈椎结核病灶清除”,年1月30日出院。

出院诊断:颈椎结核、寰枢椎脱位并颈椎椎管狭窄、颈髓受压、不全瘫;血小板增多症;脂溢性皮炎;高尿酸血症;药物性肝损害;尿潴留;重度限制性肺通气功能障碍;右侧胸腔积液;肺部感染。

年1月30日,刘某再次入住A医院。年1月30日11时,医院为刘某行“经后路枕颈融合内固定术:颈椎脱位手术复位,髂骨取骨术”手术,术中出现心率减慢、心跳骤停,给予抢救。

年2月1日,行“颈脊髓探查;椎管减压”,术中诊断:颈椎结核、寰枢椎脱位并颈椎椎管狭窄;截瘫;血小板增多症;脂溢性皮炎;高尿酸血症;药物性肝损害;尿潴留;右侧胸腔积液;肺部感染;重度限制性肺通气功能障碍;轻度贫血;凝血功能异常;低蛋白血症;电解质紊乱。年9月24日出院。

刘某出院以后,出现颈部以下平面感觉丧失等严重损害后果,给自身和其家属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害,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。他们找到了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,想要通过法律手段,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在认真地评估了刘某的病历以后,医院在为刘某的诊疗过程中,确实存在违反诊疗常规,对高风险手术患者术前准备不充分、术后未尽到注意义务等问题。

委托鉴定后,得出鉴定意见:

1.A医院为刘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过错为:年1月30日11:00给予行后入路枕颈融合内固定术+颈椎脱位手术复位+髂骨取骨术。术后对其病情观察及检查不足,处置不及时,对其年1月30日术后并发症的早期诊治存在延误。医方存在的过错与刘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建议医方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,过错比例为60%左右。

2.刘某目前伤残级别达一级伤残;后期医疗费评估每年需元;目前需要护理依赖,达完全护理依赖,建议护理人数1-2人。

考虑到刘某接下来的护理情况,再根据相关的责任比例,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: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元。

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,维持一审判决。

本案中护理费是双方争议焦点之一,除住院治疗期间已产生的护理费外,患者后期生活的护理费才是一个家庭最重的经济负担。这部分费用的确定,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,通常根据一般社会经验,针对护理对象未来支出所设置的相对合理的计算方法,其涵盖被侵权人将来身体状况及物质损失情况变化的一切可能,具有概括性和一次性的特点。

我国法律规定: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,可以根据其年龄、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,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。另外,护理费计算参考的是“地方标准”,基于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的举证和认定,对赔偿金额有很大的影响。

本案一审中,刘某提交了其在深圳市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从事劳务工作有工资收入,保险缴纳情况等证据。我中心律师积极为患者争取到了以(按照)广东省深圳市居民生活标准计算七年期的护理费,并保留了将来继续追诉、索赔后续护理费的权利(继续追加后续再发生的护理费用的权利),对患者及其家庭未来的生活提供了巨大的经济保障,既体现了法律的温度,也体现了律师的专业精神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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